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余姚市
国大百货精品日用加工厂传销资格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 工商企字〔1997年〕第79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的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取消余姚市国大百货精品日用加工厂传销资格的报告》(甬工商检〔199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中反映的情况,鉴于余姚市国大百货精品日用加工厂超越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从事传销业务的区域和传销产品的品种,违反了《
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第
二十条和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
传销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决定取消余姚市国大百货精品日用加工厂从事多层次传销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