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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工商广字[1997]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6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广告经营登记的下列单位:
  1、发布广告的媒介单位及其它开展广告经营的事业单位;
  2、各类内资广告企业(含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及个体广告工商户;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制定的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进行实地检验,并按规范用语重新核定广告经营范围;
  2、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广告业务档案保存、广告合同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及具备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广告从业人员情况;
  4、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制度执行与广告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5、广告经营中有无不遵守广告法规的情况;
  6、1996年度广告经营状况(年广告营业额、利润、业务开展等);
  7、广告经营资格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检查时间、步骤及方法
  1、检查时间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通知之日起,至1997年6月20日结束。共分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申报,对所管理的广告经营单位普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抽查验收三个阶段。
  1997年6月21日至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集中检查可结合广告经营年度专项检查和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工作进行。
  3、此次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落实。
  四、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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