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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 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一九九一年度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我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各类公司)。
  二、年检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一九九一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一九九一年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3.一九九一年度利润表;
  4.一九九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5.分支机构情况表(一式两份);
  6.投资、联营情况表(一式两份);
  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情况表(一式两份);
  8.海外机构基本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
  9.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年检材料,对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填报年检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文附件。
  五、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我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4、6、9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由我局另行审查。
  附件:
  1.填报年检材料的要求;(略)
  2.分支机构情况表;(略)
  3.投资、联营情况表;(略)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情况表;(略)
  5.海外机构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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