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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4年2月4日 财清(1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情况,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       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对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有步骤地清产核资”,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1994年有重点地在部分企业、事业(企业管理)单位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此特制定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规模在一万户左右。围绕这一重点,结合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清产核资主要选择以下企业:
  (一)实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拟委派监事会的企业;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
  (三)进行企业组织结构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进行合资、联营等产权发生变动的企业;
  (四)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需要给予扶持的国有大中型基础产业;
  (五)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确认的特大型、大型一档和大型二档企业(参见国经贸企〔1992〕176号和国经贸〔1993〕338号文件)。
  在保证以上重点的前提下,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和改革需要,由各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研定清产核资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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