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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十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连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分配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按规定支付的各种加息和罚息,应在企业分配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集资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的,可作费用列支;高于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部分,应在分红基金中列支。
  十四、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其他管理费用(如定额测定费、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列入成本。
  十五、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列入成本。
  十六、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图预算的其他有关费用和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下列各项费用,分别列入施工企业所属单位的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品材料购销成本:
  一、工业性生产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使用;
  二、机械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搬运、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检验费、养路费;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车船养路(河)费、港口费、过闸费、过渡费、检查费和装卸费;
  四、材料供应单位在商品材料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和加工改制材料的费用,以及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的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业材料购销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罚款;
  四、购买国库券、债券和股票的支出;
  五、企业对外发行股票和联营投资入股发生的股息支出;
  六、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七、各种摊派款;
  八、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费用开支;
  九、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核算以季为计算期,有条件的企业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成本,以月为计算期。企业成本核算程序和方法,按会计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要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加强定额管理,健全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实行内部计划价格制度,作好原始记录等。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在规定的保管年限内,不能丢失或损坏。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上下衔接,左右结合的全面成本管理负责制以及对成本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制等。

第八章 工程结算、销售和利润的管理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应在月(季)终时,对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月(季)终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办理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核对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做到工程价款结算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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