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作出经济效益预测,防止盲目购建;对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入帐。
二、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出售或出租给需用的单位使用。
三、固定资产报废,要经技术部门鉴定后认真进行清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做好残值估价和残料入库工作。残值收入和清理费用,分别作增加和减少更新改造基金处理。
四、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减成本;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应冲减固定基金,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以及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作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处理。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是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及其它生产费用等生产周转需要的资金。流动资金的来源有生产发展基金补充的、银行借款、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工程备料款、预收工程款、职工集资投入以及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数额,来保证企业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连续进行,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实现利润计划。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生产经营状况比较正常的企业,应当根据施工任务、企业规模、材料消耗定额和供应条件等具体情况,核定定额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流动资金中的货币资金、结算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银行结算制度、信贷制度和现金制度。应收应付的款项,要及时办理收、付手续;确实不能收回的呆帐和无法付出的款项,要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长期挂在帐上。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要完善原始凭证和设置必要的帐册,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和反映流动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各种物资要有严格的计量验收和收、发、领、退制度,要按季盘点,年终必须彻底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各种物资的盘盈、盘亏,应当在财务结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经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盈,冲减成本;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损失,除由过失人负责赔偿的以外,列入企业成本;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如涉及到冲减资金问题,应报同级建设银行共同审批后处理。
第六章 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职工的工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工资基金的管理要正确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的工资政策,既要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又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年、季生产计划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编制年、季工资基金计划,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批准后,报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控制支付工资。
第三十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报当地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