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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时,要严格划清成本界线,应由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开支的各项费用不得列入工程成本。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核算的范围、计算口径必须一致,严格划清成本界限,未完工程要认真进行盘点,已完工程要及时办理结算,严禁弄虚作假,掩盖施工经营的真实性,一切收入都要入帐,包括材料供销业务以及与其它企业联合经营等各种收入,防止侵占、截留、偷漏、私分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时,要认真总结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找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总结是编制决算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形成书面材料随同年度决算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布署、审查、核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和建设银行负责。

第四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形态,是劳动资料中的房屋、建筑物及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等占用的资金。固定资金的主要来源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企业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的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
  有些施工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主要劳动资料的,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施工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商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实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所)等非生产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新增尚未投产使用的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机械设备以及准备封存,尚未办理封存手续的固定资产和进行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施工单位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在生产过程中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每一项财产,作为一个计价对象;从属于主体财产或与它不可分割的附属物、附属设备等,均应包括在主体财产之内。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对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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