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
 全民所在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
 (1989年11月27日 (89)国资商13号)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现对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原则确定的全民所有制小型零售商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其所有制性质不变,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不变。
  二、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商业主管部门行使出租权,在目前尚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代为行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
  三、租赁的对象是企业全部国有资产。
  四、租赁期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五、国有资产租赁形式可分为下列几种:
  (一)个人租赁,即由1个人承租经营;
  (二)合伙租赁,即两个人以上(一般不超过3人)合伙承租经营;
  (三)全员租赁,即全体职工承租经营。
  六、承租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具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工龄,懂经营、会管理、守信用;
  (三)经济上有一定抵押能力。
  七、企业出租前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组织可以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注册登记,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许可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也可以是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