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失效]

  (三)了解国家基本法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具备较为准确的理解判断能力和业务实施能力。
  第八条 语言文字条件
  (一)嗓音良好,并具备一定的言语表达能力;
  (二)掌握现代汉语,具备一定采编能力;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须具备良好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一定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第三章 资格的考核与取得

  第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和监督中央三台及全国各省厅(局)的资格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三台及各省厅(局)应组成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单位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考核。
  第十二条 播音员、主持人考核领导小组由7至9人组成,成员包括主管领导、有关专家及人事、宣传、播音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播音、主持上岗人员的考核、资格审批、颁证工作。
  第十四条 资格审批内容: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和专业水平考试。
  (一)政治考查:重点考查本人历史及现实政治表现,组织纪律性及职业道德。
  (二)知识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专业知识水平,相关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
  (三)重点测试普通话水平和言语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受理一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可推荐给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推荐材料:
  (一)本人申请报告;
  (二)人事部门政治考查证明;
  (三)专业考试成绩;
  (四)知识能力考核评价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