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大修。大修计划由使用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增强责任心,认真钻研业务,努力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格,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实物、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帐户。
第四十二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在本部门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固定资产调拨必须填写调拨单(调拨单格式见后附表式2)。
第四十三条 本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调拨给外系统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给企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由于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参股、转让和降价处理,必须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审批;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处理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留归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并纳入“专用基金”,按《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对上述各条款中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确定审批限额,限额以下的,委托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对某些固定资产的处理,如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奖惩
第五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和评比奖励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四条 考核指标必须包括固定资产完好程度、盘盈盘亏、维护利用情况等指标。组织考核评比,应结合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于模范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