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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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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具体编号见附件《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添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专项控制商品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制作。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零星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四条 购置、调入和加工自制增加的设备仪器,应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及时组织验收。对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第十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历史成本)法。
  (一)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二)各种车辆的计价,按购入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购入价内;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五)无偿调入、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六)录音、录像资料带,按购入价格入帐;购进有播出权的节目带,按实际支付的播出权费加支付的其他费用入帐;通过节目交换或外单位赠送的节目带,参考购进的资料带价格入帐;本单位录制的电视剧(片)按实际成本入帐,本单位录制的其他节目带按计划成本入帐,计划成本按空白带加制作、编辑和演播费用的平均水平确定;
  (七)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八)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国内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十)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二)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三)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否提取折旧基金以及提取办法,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提取折旧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单位要设置或指定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地、市级以上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单位没有条件设立独立管理机构的,应指定其他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此项工作。各使用单位都要有相应人员负责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以及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报损、报废、拆迁、变卖等项工作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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