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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草案的说明及审核结果的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草案的说明,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核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条 草案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依据及必要性;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三)应说明的问题;
  (四)征求意见的结果,或协商后仍存在的分歧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必须由部务会议审议。草案通过后,由部长签署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由部务会议审议批准,也可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
  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发布。
  地方性广播电影电视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议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政策法规司审定。

第四章 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政策法规司拟出备案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广播电影电视地方性规章,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同时,由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抄送部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布后,政策法规司应将草案及成文本送部档案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授权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
  规章的解释权由政策法规司行使。

第五章 清理、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每两年清理一次,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修改和废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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