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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失效]

  五年立法规划报部务会议审议,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根据五年立法规划,政策法规司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经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后,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国务院的决定;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议。
  第十条 规章的起草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方针、政策的需要;
  (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三)部务会议的决定;
  (四)部属司(局)台业务管理规范化的需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章的起草,由局级主管单位负责。
  规章内容与两个以上(含两个)局级单位有关联的,以一个局级单位为主,其他局级单位协助共同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必须明确指导思想,同时注意与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间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分为编、章、节。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结构严谨,条文精炼,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的,在起草中应征求该部门意见,力求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请国务院协调。
  部内有关单位不能协调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在送审草案中列出不同意见,并说明采纳某种意见的理由。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及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核。
  第十七条 对送审草案,政策法规司可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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