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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到公司工作的,须报经人事部(处)审核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辞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职人员要求辞职,必须符合辞职条件,履行正常辞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要求辞职,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要求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部门副总以上人员,公司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
  2.从事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给公司造成重大业务损失,责任尚未完全查清的;
  4.正在接受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的;
  5.其他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辞职人员须由本人提交辞职申请,一般人员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或人事处所在部)经理室审批;处级以上干部辞职由人事部(处)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各专业子公司部门总以上人员,须报集团人事部,由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辞职人员需遵守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申请辞职人员,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按余年交纳补偿费,每年一万元。
  第四十四条 凡由公司外派工作过的人员视同在国外培训,须相应延长服务年限,每工作一年相应延长服务期二年。如未满延长期年限申请辞职,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外派工作一年以内的交纳二万元,二年以内的交纳四万元,三年以内的交纳八万元,四年以内的交纳十二万元,四年以上十六万元。
  第四十五条 申请辞职人员审核(审计)期满,审核(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辞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 申请辞职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制裁和经济处罚,并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的,作如下规定:
  (一)按自动离职处理,封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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