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部调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内部调动包括部门内人员调动,部门间人员调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及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
第二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各部门应保持人员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和岗位变动,人员可内部调动。
第三十条 部门内部调整,一般人员由部经理室审批并报人事部(处)备案;处级以上干部调整须由本人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处),由人事部(处)报党组审批,经批准办理任免手续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一条 部门之间调整,由本人写出请调报告,经本部门和接收部门领导签属意见后报人事部(处)审核。一般人员,由人事部(处)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处级以上干部,须由人事部(处)报党组审批,经批准后先办理任免手续,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或组织安排,人事部(处)可直接协商各部门跨部门调整人员,各部门应从全局出发,积极配合人事部(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跨部门进行调动的人员,须按调动通知单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报到。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间进行调动,须由本人提交请调报告,一般干部,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部(处)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由人事部(处)商拟调往公司人事部(处);处级以上干部调动,须经双方公司总经理室审批,部门总以上干部必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四)借调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借调包括:
1.公司内部借调
2.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3.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到公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借调,部门内部,由部门自行安排,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部门之间借调,由部门之间协商解决,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不办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室审批。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一般由借调单位负责。跨单位借调的,须由双方协商签订借调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系统内部借调,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