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调离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国内接受过公司安排的学习(含培训,下同)的,相应延长服务年限。学习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延长半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延长一年,六至十二个月的延长二年;一年以上的延长三年。在国外接受过公司安排的学习的,学习期在二个月以下的,延长三年;学习期二个月以上的延长六年。
(三)凡公司直接业务人员,涉及公司业务机密的财务统计、条款设计、劳动工资、寿险精算等人员,须满半年的脱岗期;机要保密人员,须满一年的脱密期。
第十九条 申请调离公司人员,凡参加过公司出资的学习未满规定延长期的,须偿还公司所提供的学习费用,包括学费、培训费、考试费用和交通费等,收取标准按学习后回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由公司委派,其他单位资助的各类学习,视同由公司出资,均按本条办理。
第二十条 由公司出资培养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必须偿还在学期间公司提供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离人员须退还公司所配发的公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离人员须退还或购买公司所分配的公司职工用房,具体问题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调离辞职等人员现有住房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属组织安排工作调动的,不适用于上述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调离公司人员,须有一个月的工作审核(审计)期,在此期间,职工必须坚持正常上下班,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审核(审计)期满,审核(审计)合格者,经人事部(处)批准后可通知接收单位发函或来人考核了解情况,待收到正式商调函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经批准调离公司的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办完有关调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调离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按辞职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