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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150号 1996年6月25日)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称调动辞职,包括职工调入调出公司、职工内部调动、职工借调和职工辞去公司现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正式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临时职工。

二、调动

(一)调入

  第五条 本章所称调入包括:
  1.商调人员;
  2.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职高生);
  3.接收复转军人;
  4.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由各部门年初预报增人计划,人事部(处)按年度核定增人指标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本单位人员数量,精干队伍,减少沉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呈报商调人选。
  第八条 商调人员必须为业务急需人员或本公司短缺人才,要具备岗位所需相应学历(一般为大专以上)和专业知识,年龄一般应控制在40岁以下。
  第九条 商调人员由部门提出用人意向,人事部(处)会同用人部门组织用人考试,由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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