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150号 1996年6月25日)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称调动辞职,包括职工调入调出公司、职工内部调动、职工借调和职工辞去公司现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正式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临时职工。
二、调动
(一)调入
第五条 本章所称调入包括:
1.商调人员;
2.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职高生);
3.接收复转军人;
4.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由各部门年初预报增人计划,人事部(处)按年度核定增人指标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本单位人员数量,精干队伍,减少沉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呈报商调人选。
第八条 商调人员必须为业务急需人员或本公司短缺人才,要具备岗位所需相应学历(一般为大专以上)和专业知识,年龄一般应控制在40岁以下。
第九条 商调人员由部门提出用人意向,人事部(处)会同用人部门组织用人考试,由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