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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失效]

  1、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结构情况,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2)股本变动情况及原因;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前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4)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2、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条须列示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年初持股数、年末持股数、变化原因。
  五、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说明;
  2、报告期内发生的配股、收购兼并、重大投资等事项的说明;
  3、公司法定代表、董事、监事变动情况说明;
  4、公司注册地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变动情况说明;
  5、重大事件简介
  本条须列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中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内容要求参照“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第4条。若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其他事项。
  六、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本节须列示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名称、注册资金、本公司拥有权益(%)、主营业务。
  七、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2、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注:上述财务报表要求是比较式报表,若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合并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上年数不是合并数,必须注明,
  (2)如果公司报告年度采取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以下报表项目需按照财务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
  ①短期投资,
  ②应收帐款,
  ③其他应收款,
  ④长期投资,
  ⑤资本公积金,
  ⑥盈余公积金,
  ⑦未分配利润,
  ⑧投资收益。
  八、其它事项。
  本节须列示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但未包含在以上各节的内容。
            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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