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职稽查人员因故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或兼职稽查人员聘用期满者,应将所持稽查证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违反《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外,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持有的稽查证件。
六、各省在对现有专、兼职稽查人员核发新证时,应从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进行审核。并依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方能重新发证。
七、各省在重新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工作结束后,应将本省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情况及时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式样及填写事项的说明
二: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
稽查证》式样及填写事项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规格为14.9cm×10.8cm,对折本,咖啡色封皮。封皮印有烫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内文为双页对折。
左页填写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单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右上角贴持证人员一寸免冠近照,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左页底部填写证件编码。
右页印有“本证限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凭证对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文化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不得涂改、转借,遗失声明作废”的字样。并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红色印鉴。
附件二: 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
一、证件编码的构成
证件编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七位数字编码组成,其中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
“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览表》,由文化部对全国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统一规定的代码。“机构代码”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四位数字表示。“人员代码”是各稽查机构对持证人员确定的在本机构内部的排列代码。“人员代码”用三位数字表示。
二、专职稽查人员的证件编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