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应按台(件、艘、架)建立档案。档案应从基础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改装、故障、事故、用户变动、使用时间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须列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和转让要有申报制度和审批手续。各单位凡申请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须详细说明,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帐目,其残值收入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重置或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 报损、报废、调拨、转让的批准权限:
一、凡房屋及建筑物的转让、变卖、拆迁、报损,各单位无权处理,均应报局审批。房屋及建筑物变卖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
二、船舶、飞机、浮标、汽车和单价1万元以上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各单位报局审批,经局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综合计划司承办。
三、上述一、二项中所列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拆迁、报损、报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备案。
四、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图书、家俱、被装的报损、报废和调拨、变卖,由具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年终汇总报局综合计划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和超编制定额的固定资产,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本级审批权限内)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
第三十一条 资产所有单位改变性质,其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在局内改变隶属关系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事业行政单位撤销,原占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权限进行处置,要抓紧进行清产核资,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