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月21日 国海字(87)069号)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海洋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动我局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颁发试行。
局希望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尽快组建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要明确分工负责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审计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审计部门在财经纪律、效益的审计监督作用。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将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报局审计室。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和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审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加强海洋工作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局各项任务和建设的完成。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的审计工作,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指导,对局分工主管的局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局审计部门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审计机构的双重指导,对本单位分工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要及时紧密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密切结合局各项改革,为改革服务。要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本系统财经纪律检查、监督和社会、经济效益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