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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注:上表系指一尾轴抽出的情况。
  4.22 锅炉

┌──┬──────────────┬─────┬──────────┐
│序号│  每个锅炉蒸发量(t/h)│N(基数)│进行水压试验时附加N│
├──┼──────────────┼─────┼──────────┤
│1 │未满5           │480  │240       │
├──┼──────────────┼─────┼──────────┤
│2 │5 ̄未满10        │530  │260       │
├──┼──────────────┼─────┼──────────┤
│3 │10 ̄未满20       │670  │340       │
├──┼──────────────┼─────┼──────────┤
│4 │20 ̄未满40       │800  │400       │
├──┼──────────────┼─────┼──────────┤
│5 │40 ̄未满60       │990  │500       │
├──┼──────────────┼─────┼──────────┤
│6 │60 ̄未满80       │1090 │540       │
├──┼──────────────┼─────┼──────────┤
│7 │80 ̄未满100      │1180 │580       │
├──┼──────────────┼─────┼──────────┤
│8 │100 ̄未满150     │1250 │620       │
├──┼──────────────┼─────┼──────────┤
│9 │150 ̄未满240     │1310 │660       │
├──┼──────────────┼─────┼──────────┤
│10│240及以上        │1400 │700       │
└──┴──────────────┴─────┴──────────┘

  注:①有过热器的锅炉,按上表的120%计收。
    ②有过热器和减热器的锅炉,按上表的130%计收。
    ③特殊构造的锅炉,其检验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④废气锅炉按上表的60%计收。
  4.23 修理检验
  4.23.1 修理检验包括损坏修理检验及自然磨耗的修理检验。在修理检验后,按经检验的相关项目的修理费的0.5%计收修理检验费。申请人未及时提供确切的修理费数值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估算确定。
  4.23.2 上述修理检验费不包括正常检验的各项检验费。
  5.拖航检验
 
 拖航检验费根据认可图纸、计算书及现场检验所耗时间按临时检验规定计费,并按不同航区增收;以Ⅰ类航区的拖航增收100%;对其他航区的拖航增收50%;但对不满1000总吨的船舶最低值取基数1000,对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最低值取基数2000。
  6.临时检验及其他
  6.1 临时检验
  6.1.1 临时检验按下述规定收取:

┌──┬───────────────┬───────────────┐
│序号│     总吨        │     N(基数)     │
├──┼───────────────┼───────────────┤
│1 │未满200          │      80        │
├──┼───────────────┼───────────────┤
│2 │200及以上 ̄未满500   │     100       │
├──┼───────────────┼───────────────┤
│3 │500及以上 ̄未满1000  │     120       │
├──┼───────────────┼───────────────┤
│4 │1000及上         │     240       │
└──┴───────────────┴───────────────┘

  注:①临时检验按时间计算,二小时以内按上表收取,超过二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按上表增收50%。
  ②同一项目需要多次上船完成检验的,从第二次开始以时间累计计算。
  ③临时检验如次数过于频繁或时间特别长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收。
  6.1.2 临时检验按照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的规定进行时,按照相应规定收取检验费。
  6.2 公正检验
  公正检验如船舶起租、退租、量油水、索赔修理、保险、买卖等的检验费,按临时检验的200%计收。
  6.3 展期检验按临时检验规定收取检验费。
  6.4 签发免除证书。
  签发免除证书的,按申请免除项目检验费的200%计收。
  6.5 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设备安全检验每套设备每次按其数200计费。
  6.6 损坏检验
  6.6.1 损坏检验后未经永久性修理,船舶就开航或被拖去目的港的,其检验费按临时检验规定标准的200%计收。
  6.6.2 损坏检验中系按检验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进行全部或部分永久性修理的,其检验费除按6.6.1规定计收外,并按4.23增收修理检验费。
  6.7 临时适航性检验。
  6.7.1 在境内建造修理并持境外(包括港、澳、台)渔船检验证书的船舶,试航前签发船舶航行试验证书的,按初次检验(营运)费的10%计收;
  6.7.2 更改船东、船名、船籍港的检验按临时检验费标准的200%计收。
  6.7.3 临时与更改航区的检验,经检验并签发单程驶往目的港短期临时航行安全证书的,其检验费按临时检验费标准的200%计收。
  6.8 申请国际航行的渔业船舶的勘验费按初次检验(营运)费的10%收取,但收费额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6.9 临时到境外检验的,其检验费按国际航行渔业船舶检验费计收,所发生的验船师出国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船方支付。
  6.10 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
│ 序号 │    设计单位资格等级    │     N(基数)    │
├───┼───────────────┼──────────────┤
│1  │       甲       │     2500     │
├───┼───────────────┼──────────────┤
│2  │       乙       │     2000     │
├───┼───────────────┼──────────────┤
│3  │       丙       │     1500     │
├───┼───────────────┼──────────────┤
│4  │       丁       │     1000     │
└───┴───────────────┴──────────────┘

  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核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用的10%收取。
  6.11 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

┌──┬──────────────────────┬────────┐
│序号│         类  别          │  N(基数) │
├──┼──────────────────────┼────────┤
│1 │船长20米以下木质渔船修造厂        │1000    │
├──┼──────────────────────┼────────┤
│2 │船长20米以下非钢质(木质除外)渔船修造厂 │2000    │
├──┼──────────────────────┼────────┤
│3 │船长20米及以上非钢质渔船修造厂      │4000    │
├──┼──────────────────────┼────────┤
│4 │船长30米以下钢质渔船修造厂        │4500    │
├──┼──────────────────────┼────────┤
│5 │船长30米及以上钢质渔船修造厂       │5000    │
└──┴──────────────────────┴────────┘

  注:①船体部分或机电部分单独设厂,各自申请认可审查、发证的,按上述档次的80%核收;一次审查不合格者,再次审查时加收20%的同档次费用;
  ②资质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的10%收取。
  ③资质认可证书费为100元;
  ④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收取;
  6.12 修造渔船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6.13 渔船修造焊工、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认可费按每人每小时基数30计收,资格证书工本费为20元;
  6.14 渔船修造质量监理单位资格认可费;非钢质渔船基数为1000;钢质渔船基数为2000;
  6.15 凡本规定尚未具体规定的,如苏伊士运河专用吨位丈量、巴拿马运河专用吨位丈量等检验、试验、计算或其他项目的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证书和检验报告
  7.1 验船部门按规定发放各种船舶证书和出具检验报告不得收费。
  7.2 因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发各种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7.2.1 各种船舶证书(包括临时船舶证书)费,正本每证40元,副本每证20元。
  7.2.2 检验报告费,按正本每套取基数60、副本每套取基数20计收。
  7.3 船舶证书夹费:内河船舶证书夹每只5元。丙种船舶证书夹每只10元,乙种船舶证书夹每只15元,甲种船舶证书夹每只20元,国际航行船舶证书夹每只30元。

附件二: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目录

  1.总则
  2.审图费
  3.工厂认可和产品型式认可
  4.检验费
  4.1 材料
  4.2 柴油机
  4.3 压力容器
  4.4 锅炉
  4.5 螺旋桨
  4.6 齿轮箱、减速装置、离合器、增压器
  4.7 舵机
  4.8 起网、绞纲、起重设备
  4.9 防污染设备
  4.10 泵、风机、液压马达
  4.11 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发电机组、电动机
  4.12 按合同销售价的1%收费产品
  4.13 各种配套机组收费
  5.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费、检验费
  6.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费
  7.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设备维修站认可费

  1.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渔业船舶用产品检验的计费。
  1.2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先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收到检验费后再发证书。
  1.3 在检验工作完成后,船用产品不符合渔业船舶规定使用要求并不能发证的,也应按本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1.4 验船师开展船用产品检验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以及通讯联络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验船师未能如期进行检验而徒劳往返,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差旅费外,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人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应申请人要求,验船师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临时加班进行检验的每人每小时收取加班费40元。
  1.7 船用产品检验合格后颁发的船用产品证书不得收费。因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发的,正本每套20元,副本每套10元。
  1.8 按本规定计收的检验费,若一次检验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1.9 对经过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的船用产品,其制造检验的检验费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出厂检验、批量抽检的检验费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
  1.10 凡未列入本规定的船用产品,其检验费按产品销售价的1%计收。
  2.审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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