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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开展,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有关跨行交易收费条款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ATM跨行取款交易执行以下收费及分配标准:
  (一)对于持卡人在它行ATM机上发生的取款交易,发卡行应向代理行缴纳代理费,并执行如下标准:
  1.同城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4.5元人民币;
  2.异地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5.1元人民币;
  (二)对于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代理行应向信息交换中心缴纳网络服务费,并执行如下标准:
  1.同城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0.6元人民币;
  2.异地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1.2元人民币,在本地和异地两个银行卡中心之间分配。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不参与网络服务费的分配。
  (三)持卡人在它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0.5 ̄1%(由发卡行确定);
  3.为了推动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培养持卡人的用卡意识,发卡银行每月应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
  二、POS跨行消费交易的收费和分配标准:
  (一)不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收单行从商户所得的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从商户所得的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已实现业务联合并解决POS设备重复摆放问题的城市,可以采用征收设备租用费的方式保护投资行利益。设备租用费的征收和分配执行如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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