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对于不能在日记帐和分类帐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可另设备查帐簿进行补充登记。
(十五)登记帐簿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有根有据。同时,应
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的来龙去脉情况,以便对帐簿记录进行分析查核。
各种帐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要按月结帐。结帐前,须将结帐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记入帐簿。
(十六)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具体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四、会计报表
(十七)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是考核生产财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经济预测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乡镇企业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十八)企业应编制下列会计报表:
月份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
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利润分配表、产品成本表。
年度产品成本表,工业企业必须编制,其他各业企业是否编制以及编制的报表格式,由各地自定。在以上规定以外,是否增编其它报表及其报表格式,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十九)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因此平时要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年度终了时,应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对于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及时处理,以便帐实相符。对于当年发生或处理的会计事项,如果在年度终了时尚未处理入帐,必须在编制报表以前,处理完毕,记入帐簿。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简要说明生产、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改进会计工作的意见等,企业报出的会计报表,应由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签章,并加盖公章。
企业的月份和年度报表, 应分别报送乡、 村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银行各一份。报送时间由各地规定。
(二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各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包括年度的资金平衡表、利润计算表、利润分配表,并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次年三月末以前报农牧渔业部。对地区以下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要求和汇总报表的报出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