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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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