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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2日 高检会(199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附件: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办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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