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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银行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本着“互惠互利,服务地方经济的原则,充分运用历年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所积累的经验和项目评估、管理的优势,为地方政府、项目单位提供服务。
  第五条 凡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均由银行各管辖分行直接经办。分行根据每一笔地方贷款的具体情况,与地方政府协商适当的承办形式,并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中的有关事宜。但分行在经办该项业务时,必须按照不同的承办形式及其内容,向总行办理相应的批准、授权手续或报告、备案手续,并在总行指导下开展业务。

第二章 形式

  第六条 银行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可以采取委托和转贷两种形式。
  第七条 委托。是指在地方政府负责直接将所筹措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放给具体项目单位时,银行分行接受地方政府委托,参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放工作的某些事务,银行按委托事项,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但不承担地方贷款的债务和风险。
  银行可以办理的委托业务有下列五种:
  1.评估委托;
  2.贷款委托;
  3.管理委托;
  4.存款和资金结算委托;
  5.其他委托。
  第八条 转贷。指银行分行与地方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地方政府将从国际金融组织筹措的款项,转贷给银行,由银行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承担地方贷款的债务和风险。
  银行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时,借款单位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且分贷款项目的财务收益率和经济收益率必须达到银行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下列几个步骤:
  1.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向有权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列入年度利用外资计划;
  2.国际金融组织会同窗口部门对拟议中的项目进行鉴别和评估;
  3.地方政府、窗口部门与国际金融组织相互之间签订有关协定,借入外汇资金;
  4.分贷款项目的实施;
  5.地方贷款的对外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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