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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直管理局关于颁发《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单位应认真总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肯定成绩,暴露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情况写进报表编制说明,随报表上报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及科研成果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广辟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组织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各项收入的合理合法。
  (三)组织收入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必须加强经济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取费,必须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或收据。
  第十八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收入的内容
  (一)事业性收入。指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1.科研成果收入,指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包括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课题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课题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指以咨询的形式,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计划、项目或产品,提供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多种技术服务,包括提供翻译、摄影、缩微、查询和古文物的鉴别等所取得的收入。
  4.技术转让收入,指通过技术贸易,向社会各方面转让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专利技术、设计方案以及其他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收入。
  5.技术培训收入,指为普及某种专门技术和某方面的科学知识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6.技术承包收入,指以自身专有技术或管理知识承包经营或领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7.国际合作与交流收入,指承接国外科研任务、国际会议和接待自费外宾等所取得的收入。
  8.出版发行收入,指出版和发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以及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研制销售技术产品、仿古制品及从事其他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如科技实体、招待所以及其他服务机构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各单位资产租赁和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以及开展后勤服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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