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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交基发(199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国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已进入整改验收阶段,整改验收工作正按计划顺利进行,大多数部门、单位已按部基综字〔1996〕264号文的要求于1月底前上报了整改措施,但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时上报。凡没有上报整改措施的部门与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措施上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按工作计划,今年三季度将对开展执法监察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为搞好验收工作,现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于7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部组织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日常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结合,把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执法监察的预定目标。

           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2号文件、建设部等四部委局建监〔1996〕312号文件、交通部交基发〔1996〕589号文件的要求,及国家与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重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
  1、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宣传动员工作到位。
  2、调查摸底工作不漏项,自查自纠认真、细致,抽查工作得力、不走过场。
  3、整章建制工作深入、有针对性,标本兼治,重视对自查自纠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
  4、认真总结执法监察的成功经验,以巩固和发展执法监察工作成果,使这项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通过执法监察,摸清了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和交通建设市场的基本情况,且建设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使交通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的工程数量、投资总额底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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