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修期间可结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和技术进步政策,对工程船舶进行局部的技术改造和部分专用设备的更新,淘汰能耗高、技术落后、可靠性差或劳动强度大的设备。但必须依据设备经济寿命法则,作出技术经济论证,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4)检修基本工程:
①“定期检验”(内河船舶的“特别检验”)规定的拆装检验工程。
②船体局部除锈油漆。船壳、甲板及护舷材部分更换、修复。
③上层建筑局部除锈油漆,少量修补,割换。一般不允许增添、改造生活设施。
④主机解体修理,更换主要部件,允许出舱修理。
⑤辅机允许出舱解体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⑥液压设备、消防、救生设备、系泊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导航设备、仪表仪器等重点检修、清洗、更换损坏件,更换部分管系。
⑦舵机,锚机、绞车解体检查,更换和修复主要零件,恢复原有性能。轴系、舵系进行校对、检查及修理。
⑧挖泥、起重、打桩等专用设备进行部分拆检,更新零部件。
⑨受压容器根据船检规程进行拆检、试压、修理及更换附件。
四、船员保养自修
船员保养自修是船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保证船舶技术性能良好,消除设备隐患,减少故障,缩短修期,节约修费,提高船员技术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依靠广大船员,发挥船员的生产积极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船员保养自修工作。
1.船员保养自修分为:不停工(航)保养自修,停工(航)保养自修和厂修时的保养自修。
(1)不停工(航)保养自修是船员在施工(航行)期间内进行的自修保养工作。主要内容是按计划和设备保养规程规定的预防性检查保养项目,解决施工(航行)中发现的问题,修理更换一般配件,清洗、润滑、调整、除锈补漆和灯缆、索具的修理等工作。
(2)停工(航)保养自修是有计划安排或工程间歇期内的船员保养自修工作。主要以主机、工程专用设备的检查保养为主,并进行其它不停工(航)时无法进行的工程。停工(航)保养自修以船员为主,必要时由航修站(船厂)协助进行。
(3)厂修时的保养自修:船舶进厂时,船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配合厂修做好监修工作。编制修理单时,船员应根据自修范围编制好自修计划,做好保养自修工作,并按船厂进度安排完成。航修站(船厂)应积极支持船员自修,及时解决自修所需的零部件加工和配件供应等问题。
2.各用船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船员保养自修规定,制定船员保养自修办法,具体实施和落实船员保养自修工作。船员保养自修办法应对船员保养自修范围、各类保养自修的间隔期、计划保养自修时间、自修项目以及船员保养自修考核办法作出规定。
3.各级用船单位领导和机务部门应加强船员保养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船员自修创造条件,准备必要的备品配件和工具。船员自修所需的材料等由物资部门负责供应;厂修期间临时需要的材物料,经机务部门同意可向船厂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