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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节能管理评比升级定分,分为:节能管理体系、节能管理基础工作、企业用能管理、节能技术和政策、能源供应管理、奖励、宣传教育等七个方面,按工作成绩大小进行评定。
  第五条 总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管理体系10分、节能管理基础工作20分、企业用能管理30分(含生产节能管理15分、设备节能管理15分)、推进技术进步25分、能源供应管理6分、奖励5分、宣传教育4分。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分标准细则。但向部报告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格式、内容详细填报。
  第六条 企业按得分多少分为三个等级:
  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级。
  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二级。
  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三级。
  凡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内的企业,评比材料都要报部能源办公室和部主管局核查。

三、节能先进企业评选条件

  第七条 凡推荐参加评选国家级、部级、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节能先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参加评比升级活动中,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上者。
  (2)全面完成产品、产量、产值、利税、质量和节能等经济技术指标。
  (3)企业主要产品的可比能耗要比上一年下降。
  (4)必须获得企业计量“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
  第八条 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2)违反国家、交通部有关节约能源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者。

四、组织领导

  第九条 节能管理评比升级活动按隶属关系,由部统一领导,并按系统(行业),组织开展检查、整改、总结、评比工作。
  第十条 各企业由负责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评比升级工作。评比活动以节能管理办公室为主,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搞好本企业自检工作。
  第十一条 要广泛发动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实事求是地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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