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颁布《长江无人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为及时发航或装卸作业,应急修理损坏的无人分节驳船体和设备,维持其航行性能,不属港口原因损坏的,经船方代表签证认可,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港方职责按管理的不同形式规定为:
  1.采取第一种形式的由港方负责。
  2.采取第二种形式的由船方负责。
  3.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在港口拖带、编队、码头作业期间由港口负责,其余由船方负责。
  六、港船双方经协商决定采取第一种管理形式的,必须进行船舶技术交接。第二、三种形式不进行船舶技术交接。
  分节驳船队进港靠泊后,由船方代表(推轮)向港方(锚泊囤船或码头)实行交接;编队发航前,由港方向船方实行交接。港船双方交接后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航行或装卸作业。
  1.船体不破、不漏、不严重凹凸损坏,双重底空气舱基本无积水。
  2.空气舱人孔盖齐全,螺丝全部拧紧,达到水密要求。
  3.锚机及电器系统完好可用。
  4.联结系缆装置的锁、柱、缆椿、紧缆器及其钢丝绳基本完好。
  5.货舱、甲板基本清洁,货舱内基本无积水。
  6.货舱盖开关正常,滚轮无脱轨现象,舱盖面和轨槽内无煤、矿、砂等杂物。
  7.吃水均衡。
  交接手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进行,待双方认可后共同在交接单上签证,船方由船方代表(推轮),港方由港方代表或锚泊囤船(或码头)负责人签字。如交接不清,或不进行交接由接方负责(交接单附后)。
  七、无人分节驳的货运管理和交接工作。
  1.无人分节驳的货运管理有关计划、配载、装卸运输、事故处理等,应统一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2.无人分节驳的货运交接实行船港交接,港船双方协商采取第二种管理形式的,双方在船边交接,采用第一、三种管理形式的,交接地点由港、船双方协商决定。
  3.双边交接的内容如下:
  (1)装货前货舱是否清洁,卸货后舱底是否卸尽。
  (2)单证是否齐全,单货是否相符。
  (3)水尺计量记录是否准确完整。
  (4)积载是否平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