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我国加入《1974年海运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的通知

  2.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应将退出文件的收到和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当事国。
  3.退出本公约,应在交存退出通知一年或该文件中所指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26条 修改和修正
  1.本组织可召开会议修改或修正本公约。
  2.经不少于1/3当事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公约当事国会议,修改或修正本公约。
  3.在依照本条召开的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应受经修正的本公约的约束。
  第27条 保存人
  1.本公约应由本组织秘书长保存。
  2.本组织秘书长应当:
  (a)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和每一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iii)对本公约的任何退出及其生效日期。
  (b)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署国和所有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3.本公约一经生效,本组织秘书长便应依照联合国宪章102条,将一份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28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组织秘书长应准备俄文和西班牙文正式译本,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同保存。
  以下具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于雅典。

附件二: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制定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缔约方,
  兹协议如下:
  第Ⅰ条
  在本议定书中:
  1.“公约”系指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