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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记者站应接受报刊社及挂靠单位领导和当地新闻出版部门管理。记者站的职能仅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职权摊派广告、赞助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未经交通部批准,各级报刊不得设立全国性的编委会,不得组织全国性(包括行业)的团体,不得举行全国性的活动。

第二章 报刊的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单位及个别大型二级企业,必要时可以办一报或一刊。
  交通厅(局)、双重领导单位的一级企事业和部属其他二级企事业单位,除保留已批准的报刊外,不再创办新报刊。
  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可酌情办一张以新闻为主的院报和一份与其专业相符的学术性期刊。
  跨地区、流动分散的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可以办一报一刊。
  部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可酌情办一份期刊。
  交通部机关各厅、司、局不得再办或委托下属单位代办报刊。
  第九条 允许创办的报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办报宗旨。
  (二)有确定的、与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采编人员。总编辑和编采人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五)有与所办报刊规模相适应的创办基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六)报刊编辑部(社)必须与报刊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第十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创办正式报刊或内部报刊,应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写明下列内容:
  (一)创办报刊的理由,办报办刊的宗旨和专业范围;
  (二)报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
  (三)报刊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页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四)报刊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
  (五)报刊组织机构简况;
  (六)报刊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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