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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3日 (91)交体字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
  现发布《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比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条件:
  (一)在评比年度内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二)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卓有成效;
  (三)坚持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用户服务取得优异成绩。
  评比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范围为:交通行业中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交通部直属各总公司及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等不列入评比范围。

第三章 评比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的评比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按要求先进行自评。
  第六条 沿海主要港口(系指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交通部直属沿海运输企业在自评后,直接向交通部申请,由交通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比。
  其他交通部直属企业自评后,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局和总公司)申请。各主管局和总公司按本系统制订的办法实施细则对所属的申请企业组织初评,并在此基础上向交通部推荐1~2个优秀企业参加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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