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适当提高外籍旅客乘船票价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 (91)交运字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上海、广州海运局,大连轮船公司,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按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字37号《关于汇率调整后适当调整海外旅客客运票价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外籍旅客用外币兑换人民币购买的船票,在现行票价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点六。
为此决定,《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计算办法》第二条第五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外籍旅客票价按国内旅客各等级票价加百分之一百一十五计算”,并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实行。部(90)交运字209号通知中“外籍旅客票价按国内旅客各等级票价加百分之九十四点六五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chl_28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