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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
  2.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3.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站、点、线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4.注重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为旅客、货主及运输经营者服务,对他们负责的思想;
  5.不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一切工作必须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
  6.提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7.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损公肥私,贪污受贿。

第六章 工作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为了发挥公路运政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装备,以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路运政管理标志及管理证件式样,由交通部公路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有下列事迹的,应给予奖励或表扬: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成绩突出的;
  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3.为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信息,提供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在运输管理、技术改进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的;
  5.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1.违反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的;
  2.贻误指令性运输计划完成的;
  3.失职、怠工,给货主、旅客、运输经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危害的;
  5.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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