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
议定书》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外发(1992)540号 1992年7月6日)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海运局,各远洋、轮船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各海事法院: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以MEPC.49(31)号决议通过了《一九七三年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该修正案扩大了附件所列的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清单范围,以利于各缔约国进行必要的干预,保护海洋环境。按照该修正案的生效程序规定,除非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有不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反对意见,否则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截至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没有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此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我国是《一九七三年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的缔约国,现将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九七三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附件一九九一年修正案物质清单
附录1
非《1969年干预公约》所包括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录I所列的散装油类。
沥青溶液
调合油料
屋顶用柏油
直馏渣油
油类
澄清油
铺路沥青
变压器油(绝缘油)
芳烃油类(不包括植物油)
矿物油
马达油
渗透润滑油
锭子油
透平油
馏分油
直馏油
急馏原料油
瓦斯油
裂化瓦斯油
石脑油
溶剂
石油
窄馏分油
汽油调合料类
烷化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