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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泄露机密,违犯纪律,违反国家法规,给生产和工作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 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铁道部对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和部级专家建立专家工作津贴(具体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含工资),应不低于部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待遇;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部级及以上专家享受干部医疗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铁道部每年组织部分部级及以上专家集中疗养。
  第四十四条 专家退休时,退休费按现行规定可提高5%-15%(总额不超过其原有基本工资)。

第十章 退休离休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制度,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受聘专家已到退离休年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办理延长聘任手续:
  (一)主持或主要承担国家、部重点科研课题尚未完成任务的;
  (二)承担部属单位重要科研课题、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尚未结束,本人离开将对其完成有较大影响的;
  (三)部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身体健康,本人离开将对学科建设和梯队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
  延聘人员可不占本单位技术岗位数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延聘年限并与本人签订延聘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少数身体健康、学有专长、职业道德良好、敬业精神强的已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返聘。具体条件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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