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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计(1995)112号 1995年8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铁路实际,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铁路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组织领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同级环境保护监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职能是:
  1.监督检查铁路所属单位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各类污染源(含流动污染源)污染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用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治理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4.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开展清洁生产及环境审计的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四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设置及人员:
  1.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分局、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工程、建筑总公司、各工程局,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和各铁路局、铁路分局环境监测站,推荐符合任用环境保护监察条件现职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干部,报部审批签发环境保护监察证,行使环境保护监察职权。
  2.各铁路局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人员不超过3人,分局不超过2人。
  3.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熟悉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和有关业务,身体健康现职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4.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秉公执法,严格按章办事。
  第五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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