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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3.站前广场:应具备供旅客和各种车辆集散、停留的场地,旅客活动地带和相应的绿化区域,并考虑远期规划用地。设置为旅客使用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如售货亭、餐厅和厕所等。

第三十六节 客运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

  第213条 旅客站房的位置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建筑在靠市区居民集中的一侧。旅客购票乘车,办理行包,车辆通行等各种流线应便捷畅通,避免交叉干扰,同时应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站房的布局要合理、适用。建筑造型要大方、美观,通风、采光、采暖良好,并能表现城市的建筑风格和地理环境的特点,要力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候车厅(室)的使用面积,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应根据一日同一时间在站旅客最高集结量,按每一旅客占地1.1~1.2平方米计算。
  第214条 旅客列车到发线有效长应以能满足该区段旅客列车最大编组辆数长度及发展的需要,一般应不少于650m。办理旅客乘降的车站和乘降所,应设置硬面化站台,车站站台的长度,一般应为550m。乘降所站台应不少于350m。旅客基本站台的宽度:特、一等站应不少干20m,二等站及县城所在地车站应不少于12m,其它站应不少于6m。中间站台的宽度,特、一等站应不少于12m,二等站及县城所在地车站应不少于10m,其它站应不少于4米。旅客站台的高度,特等站应采用1100mm的高站台,一般车站,可适当采用300~500mm的低站台。无立体跨线设施的,应在基本站台与中间站台中部及两端进出口处设置平过道,平过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m。站台安全白线距站台边800mm,白线宽100mm。
  第215条 特、一、二等站站台上(含县城所在地车站)应设与站台等长的雨棚,其他站雨棚长度应不少于250m,站台地道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雨棚。三等及其以上车站的站台上根据需要可设置售货亭、盥洗池以及旅客厕所。
  在客运站两侧应设有与站台长度相适应的栅栏或围墙。
  第216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有地道或天桥。地道与天桥的位置应能保证旅客通行和行包搬运、装卸作业的安全、便利。修建天桥时,一般应设雨棚。天桥与地道的宽度应根据客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4m,地道净空高度应不低于2.5m。并应设有照明、防、排水设施。特、一等站应设有输送行包、邮件的地道。
  第217条 装卸行包应有搬运、装卸行包的各种车辆和传送设备,并有便捷的通行径路,应逐步采用机械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地的车站应尽量采用地道传输设备,避免与旅客交叉干扰。
  第218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和技术作业站及在上述客站之间应设有客车给水设备,给水站分布距离以150~200km为宜,给水井设置以25m为准。主、干线及给水量较大的车站应配置一井双栓、一栓一管。给水能力应能保证按图定旅客列车对数的停站时分及在同一时间内满足客车最高聚集对数的给水需要。干线给水栓的流量在同一时间办理客车列数时,不得低于2.5L/s,并按照“一人三井、一井一车”的需要,配齐上水人员。
  第219条 车站给水栓及供水系统是客运供水的专用设备,不得接引其它用水,确保水质、流量的稳定,并应能满足防污染,防损坏的要求,在寒冷地区,应具有防冻设施,以保证冬季客车的正常给水。
  第220条 客技站,主要办理旅客列车车底出入、改编、转向,客车清扫、洗刷,上水,消毒,技术检查、修理,卧车与餐车整备以及备用车的停留作业。主要设备应具备:
  1.客车洗刷设备:在客车始发、终到或较大的客运站及到达对数较多的客运站,应设置客车洗刷机。
  2.客车清扫设备:应设置供应冷水的水栓和冬季客车解冻、预热、给排水和吸尘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及厕所。
  3.客车整备设施:应有压缩空气管、水管、排水、卧具洗涤、餐料库等设备。为完成一次客车检修、整备、更换卧具,补充餐料、燃料、备品供应创造条件。
  4.车底转向设备:应设置供车底转向用的回转线,三角线等设备。
  5.空调客车(发电机、空调机和柴油机组)所需的电源设施。
  6.站台、平过道及双层客车检修地沟及相应设施。
  第221条 车站站房的前后须有明显的车站站名标志。每座站台上应设置两块站名牌,站名牌应根据铁道部规定的标准设置。特、一等站应在旅客主要通道和进出站口设置导向标志。各种标志均以汉字表示,站名可增加汉语拼音,少数民族地区可在汉字之下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特、一等站站名标志应有照明装置,能昼夜显示。
  第222条 站、车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
  第223条 车站、客运(列车)段和客技站的扩建、改建和新建,要有统一规划,重点考虑,全面安排。三等及以上车站和客运(列车)段的扩建、改建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三等至以上站零星、临时建筑,必须经客运部门审查,铁路局批准。其它站需经分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修建。
  为旅客服务用的房舍、场地和设备,必须用于旅客,不得任意占用。凡以客运建名批准的建筑项目,设备备品添置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准变更用途。
  客运设备、建筑物由于其它部门施工而受到损坏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第224条 各次旅客列车和三等以上车站,都应有广播设备,较大车站应采用电视广播设备。
  第225条 大力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服务设施。逐步实现客运服务自动化系统。如旅客电子导向系统,旅客电视问询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安全检测系统及行包微机制票管理系统。特别要大力采用和发展计算机票务管理、计算机售票、磁卡票、计算机结帐、车票防伪等先进设备和技术,推动客运管理的现代化。
  第226条 铁路局、分局应建立客运设备维修基地。特、一等站,客运(列车)段应配备必要的生产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开发及日常机械设备维修任务。凡开发项目涉及修改客运票据的规格、内容时,应事先报部审批。
  第227条 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制,严格设备备品卡片交接制度。机械设备要固定专人使用保养,并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228条 铁路局、分局每年春、秋季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客运设备进行一次大检查、大整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保证设备、备品质量完好,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229条 铁路局、分局、车务段(中心站)、车站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客运设备。建立填记“车站客运履历簿”,为长远规划和设备改造提供主要依据,并根据当年度设备现状及有关资料于翌年一季度由铁路局、分局组织修订一次。
  第230条 路外或铁路部门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等单位,租用铁路车站客运建筑设施(占用面积)和土地时,应根据租用地点、位置、面积和使用范围,按合同规定向车站缴纳租金,由车站填写客运杂费收据核收。租金标准由各铁路局参照当地商业房、地价制定。租用单位由铁路部门供应水电时,应根据车站或有关部门的通知交付水电费。
  第231条 车站办理客运设施、土地出租时,必须签定合同为期1年。合同一式6份(正本2份),本站和租用单位各执1份;副本4份,站(段)财务室1份,分局客运、收入主管部门各1份,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1份。二等及以上车站须经分局审查报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站由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章 路运与特定运输

第三十七节 路运

  第232条 铁路局、工程局的局长、党委书记(包括副职),因公出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在自局管内使用路用公务车(可以到分界站)。但须报铁道部同意后挂运。
  1.铁路线路或列车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受其他严重灾害中断行车,须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抢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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