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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意见

  (一)申请程序
  1.需要鉴定的化工应用技术成果和需要评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由该成果的完成单位〔即申请鉴定(评审)单位〕依照项目来源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司申请鉴定(评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同一成果只能鉴定(评审)一次。
  2.申请鉴定(评审)单位要认真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一套完整的鉴定(评审)资料在建议鉴定(评审)日期前两个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或直接报送科技司。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须经该部门审查、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司进行审查、登记。科技司自收到鉴定(评审)申请表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评审)的明确答复,即完成鉴定(评审)申请程序。
  (二)鉴定(评审)程序
  1.检测鉴定、函审鉴定(通信评审)程序按《鉴定办法》、《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鉴定(评审)除执行《鉴定办法》、《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在批复鉴定(评审)申请后,由科技司发文,通知召开鉴定(评审)会。需要委托主持鉴定(评审)单位的,由科技司下达《化学工业部主持鉴定(评审)委托书》,并由受委托部门发出召开鉴定(评审)会的通知,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评审)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会议鉴定(评审)的准备和全过程按《鉴定规程》的要求执行,申请鉴定(评审)单位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三)颁发鉴定(评审)证书程序
  1.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获得通过后,鉴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在鉴定(评审)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签字,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评审)委员会名单”栏中签字,再将《鉴定(评审)证书》送主持鉴定(评审)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2.由科技司领导签署后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原件)送成果处进行统一编号和成果登记:
  《鉴定证书》按年度编号:化科鉴字[XX]第XXX号,
  《评审证书》按年度编号:化科评字[XX]第XXX号,
  《成果登记》按年度编号:HXXXXX。
  其它部门或单位鉴定(评审)的《成果登记》编号:备HXXXXX。
  3.对原件以外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成果完成单位要按国家科委统一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4.印刷的《鉴定(评审)证书》先送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审核,加盖主持单位印章,再送科技司审核加盖《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评审)证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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