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意见
(1995年11月22日 化科发(1995)894号)
为了贯彻国家科委发布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和《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鉴定规程》和《评审办法》),规范化学工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基础性研究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一、鉴定(评审)组织
(一)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化工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科技司为化工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组织鉴定(评审)单位。
(二)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化工部科技司会同政策法规司组织评审。
(三)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科技司可以下达《主持鉴定(评审)委托书》,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成果主持鉴定(评审)。受委托主持鉴定(评审)的单位为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二、鉴定(评审)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及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化工部管理的《化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及《国防化工新材料科研试制计划》内(以下简称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列入国家及化工部软科学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必须符合《鉴定规程》所要求的条件,经科技司审查、批准后,原则上由科技司主持鉴定。
三、鉴定(评审)形式
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化工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根据《评审办法》,采取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两种评审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四、鉴定(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