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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3)达到下表(略)要求。
  四、申报程序
  1.防腐蚀施工单位确认具备申报基本条件并对照“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评分细则”(附2)自查,达到相应级别的分数后,填写“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附1),经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下列申报材料一起报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综合介绍(规模、人员素质、装备水平等);
  (3)现行各项管理制度、规程、规范、标准及其执行情况;
  (4)劳动定额、原材料消耗定额及工程核算标准;
  (5)已完成的主要防腐蚀工程项目及用户或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评价的书面材料;
  (6)化工防腐蚀及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2.省级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部推荐本省申请一(含单项一级)、二级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经化工部授权的省级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还同时负责本省三、四级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审批工作。
  五、审查及批准
  1.审查内容:
  (1)是否同时具备申报基本条件;
  (2)人员技术素质;
  (3)工机具配备和施工手段;
  (4)各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5)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
  (6)施工业绩及用户评价意见;
  (7)从事化工防腐蚀工程必备的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措施。
  2.审查程序:
  (1)由审批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核实、抽查、调查、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现场审查。
  (2)审查完成后,由评审组写出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查概况、得失分情况及审查结论(施工技术水平及先进程度、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程度,化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及关于施工范围和资格级别方面的建议等)。
  (3)根据审查报告,由审批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发“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同时通过有关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布。
  六、管理与监督
  1.为了加强对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化工部成立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对资格认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其办公室设在化工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资格认证日常工作。经化工部授权具有三、四级防腐蚀施工资格审批权的省级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亦应有与之相适宜的组织形式。
  2.强化和完善防腐蚀施工质量检测手段,建立健全防腐蚀施工质量监测中介机构,逐步推行防腐蚀施工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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