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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1、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控制;
  2、压力管道冻堵;
  3、压力管道出现裂缝、变形、泄漏;
  4、安全附件失灵;
  5、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录,危及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
  使用单位应按化工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
  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定期检验情况;
  3、压力管道存在问题;
  4、压力管道事故统计。

第六章 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并按检验周期的规定,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应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时,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4、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第七章 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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