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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1995年12月20日 化生发(1995)968号)

  1.总则
 
 1.1 为了确保化工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是化工压力管道检验的基本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1.3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衬里管道;
  5、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1.4 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别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2.检验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的检验分为:役前检验、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2.1 役前检验
  役前检验应由用户委托专业检验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化工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检验(若已委托专业检验单位对管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检,则役前检验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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