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五) 交通工具及用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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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工 具 情 况 │ 用 房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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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数│型│ 价值 │备│ 办公室 │ 试验室 │ 住 宅 │
置│ │ │ │ ├───┬───┼───┬───┼───┬───┤备
日│量│号│(万元)│注│面积(│价值(│面积(│价值(│面积( │价值(│注
期│ │ │ │ │m2)│万元)│m2)│万元)│m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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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值 万元 合计总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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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定期对监督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监督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未经考核和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参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可在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的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审发证范围和专业
第四条 考核、评定、发证范围
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从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含负责人),均应考核、评审、取证。
从事档案管理、财会以及其它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考核评审、发证范围内。
第五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下列专业进行考核、评审、发证,即:土建、机械安装、工业管道、焊接(无损检测)、电气、仪表、防腐绝热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资质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考核主要内容
1、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
3、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