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供销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454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月份终了,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工业企业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供销企业借(减)记“商品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教育费附加,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的教育费附加,贷(增)方余额为未交的教育费附加。
(二)工业企业的“销售”科目、供销企业的“商品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增加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内容,并在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会计报表
(一)企业应在会工(会供)01表“资金平衡表”第85行项下增设“未交教育费附加”项目(工业企业为86行,供销企业为85━━1行)。
(二)工业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第60行项下增设“16、教育费附加”。并设置“年初未交数”(61行)、“应交数”(62行)、“已交数”(63行)和“月末未交数”(64行)四个项目。
供销企业应在会供 01-1 表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第52行项下增设"14、教育费附加:",并设置"年初未交数"(53行)、"应交数"(54行)、"已交数"(55行)和"月末未交数"(56行)四个项目.
(三)工业企业应在会工02表“利润表”第5行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项目(5━━1行).
供销企业应在会供02表“利润表”第10行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项目(1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