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国设计机构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证书;
(二) 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状况;
(三) 承担工程设计的资历和经营管理状况;
(四) 社会信誉。
第五条 合作设计双方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设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作设计双方的名称、国籍、主营业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住所;
(二) 合作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三) 合作的形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 合作设计双方对设计收费的货币构成、分配方法和分配比例;
(五) 合作设计双方工作联系的方法:
(六) 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 对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八) 合同生效的条件;
(九)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第六条 在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时,被选定为合作设计的主设计方应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合同。
第七条 合作设计可以包括从工程项目的勘察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也可选择其中某一阶段进行合作。
第八条 合作设计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 , 经合作设计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在确保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中国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合作设计应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标准规范,合作设计双方应互相提供拟采用的范本。
第十条 合作设计双方要进行设计条件会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合作设计双方按合同完成设计后,送项目委托方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在合作设计中,外国设计机构需要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调查等基础资料,由项目委托方按类别向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提供。使用资料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二条 在合作设计的过程中,合作设计双方应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达到合同要求,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设计双方设计所得收入,应按中国有关税法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