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产后四十二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母乳喂养。
(2)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 如路途较远 ,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
(3)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 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 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6) 哺乳期内,乳母不得接触铅、汞、砷、苯、三硝基甲苯等有毒物质。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与关
(2) 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但效果仍不显著者,已不适应现工作时,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特别要重视更年期妇女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女职工浴室不得设浴池(盆),要淋浴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试行细则。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四十八条、
四十九条规定精神制定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规定), 分为总则、组织措施、保健措施、附则
、 共四章十七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规定》,现把《规定》中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