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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失效]

  (2) 产后四十二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母乳喂养。
  (2)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 如路途较远 ,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
  (3)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 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 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6) 哺乳期内,乳母不得接触铅、汞、砷、苯、三硝基甲苯等有毒物质。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与关
  (2) 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但效果仍不显著者,已不适应现工作时,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特别要重视更年期妇女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女职工浴室不得设浴池(盆),要淋浴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试行细则。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精神制定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规定), 分为总则、组织措施、保健措施、附则
、 共四章十七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规定》,现把《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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